小偷盗车撞伤人法院判车主赔偿,法院傻帽了吗?
文|庄志明律师
昨天就有粉丝请我谈谈这个新闻了。可是每天的热点太多,哪有多少时间都去关注啊。今天无意中又刷到这个新闻,觉得还挺好玩的,干脆打开话匣子说说。
#小偷盗车撞伤人法院判车主赔偿# 2017年6月19日,两名男子将马亮的面包车偷走,事情败露后两人驾驶面包车疯狂逃窜,引发多起交通事故。在嫌疑人未被抓获的情况下,一名伤者将马亮告上法庭。“一审判决,保险公司赔偿伤者11万余元,我们赔偿伤者6万余元。”马亮对法院的判决感到不可思议。一审判决书中写道,因马亮无法证实其与实际驾驶人之间系何种关系,故应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。二审仍维持原判。
看媒体报道的这段文字,会觉得法院的判决很Low:车子被人偷,小偷发生交通事故,让车主承担赔偿,这太不近情理。
该新闻好在有一段视频,我估计大多数网民没打开视频细听便发表各种高见了。为了发表“高见”,我倒是把视频认真听了两遍。
从视频里我了解一、二审判决的一个基础条件了:车主这一方未能证明该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,车辆系被盗窃状态……这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。
法院对这一事实的认定,错还是对,我不去评价,我没有看整个卷宗,随意定性对错太武断了。
我姑且从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方面谈谈,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。就本案而言,交通事故的原告(受害方),他证明是该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,并因此产生了损害,举证基本上就可以了;对被告(车主)来说,他想对本次交通事故免责,必须证明车被他人盗窃。
正好我最近认真研读民法典,便现学现卖,民法典对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清晰的规定:“盗窃、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,由盗窃人、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……”,很显然,如果本案车主能证明车辆确实被盗窃,那车主确实不需要为该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。
但问题是,车主证明得了这个事实吗?我从视频中看到的该“盗窃”是在白天、大庭广众下发生的,这个行为是很奇怪的。
我估计法院也会考虑到方方面面因素,最终认为,盗车事实无法认定,车主需承担责任。网传视频显示,当车子被盗走后,车主马上追赶,但没有追赶上。这里可以看出,该车子被他人驾驶走,并非是出于车主同意或者授权,那在这种违背车主意思的情况下,法院又为何坚持认为车主担责呢?
对此,一审判决书中写道,因马亮无法证实其与实际驾驶人之间系何种关系,故应与实际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。笔者认为这个裁判理由可以算,但不准确,正确的理由民法典里有表达:“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,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由此可见,在该车辆被他人驾驶的情况下,该车主有没有过错是一个必须考量的因素,比如车门有没有关好,车辆有没有锁好等,这些状况要考虑。
虽说一、二审判决引用的依据不是民法典,但民法典规定的精神在以前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已经运用,比如侵权责任法对于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如此规定:“盗窃、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,由盗窃人、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,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。”
可见不论是过去、现在,还是将来,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车主都不需要承担责任的(重要的事说三遍: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;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)。
但,“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”,这是法律的结论,结论之前还得有前提——证明责任,证明车辆被盗抢。在遇到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害赔偿之诉时,车主想不担责,你总要证明车辆被盗抢吧?
本案中的一审时,马亮给派出所要了一个受案回执提前递上去了,庭审他根本就没去。他在二审时,马亮也准备了三份材料:当时的报警电话、证人和当初的新闻报道。这些材料能否证明车辆被盗窃,我不予置评,但有一点我还是要说的,车主本人对事情都不重视啊,一审都不到庭,放弃详细周到举证、质证的权利,这做法可好,对自己负责任?
须知,车主作为被盗人是很可怜的;可是,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更可怜啊,受伤的人也有要求赔偿的权利。当我们同情车主的时候,是不是也要同情同情交通事故的那些受害人?理性的同情才是有价值的,否则你很可能又伤害了其他的人。
本文归纳:是盗还是非盗,这是一个重要问题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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